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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项中小学生航空研学旅行标准正式发布!(附全文)

9月10日,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正式发布《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管理》团体标准。这是国内中小学生航空研学旅行领域发布的第一项标准,标志着这个细分行业将进入有标可依、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业界的高度关注。

同时,国内通用航空及其相关产业的持续发展,航空制造工厂、通用机场、航空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航空院校及培训机构等显著增多,可用于中小学生航空研学旅行的基础资源也快速增加,为建设航空研学旅行营地创造了良好条件。

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国内中小学生航空研学旅行营地建设起步较晚,目前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些投资和从业者由于缺乏航空与教育背景,在航空研学旅行营地建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片面性,致使其教育功能缺失,安全上留有隐患,专业与研学特色不够鲜明。

为此,中国AOPA联合国内近三十家航空产业园、航空制造及运营企业和社会实践教育资源提供与研学旅行运营等机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制定了《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管理》团体标准。

对航空研学旅行营地教育功能定位和专业结构、配套课程、安全保障、专业人员配备及评估评价等进行了全面描述与规范,为教育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和推进中小学生航空研学旅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行业自律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中国AOPA后续还将组织编写与发布中小学生航空研学旅行其他相关标准,并将推动不同类型航空研学旅行示范营地建设,组织开展航空研学研讨活动和辅导员培训等务实工作,持续推进航空研学旅行细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标准正文如下:

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与管理相关术语、定义,航空特色教育功能,建设与运营相关问题,安全保障,评价 与评定,信用管理等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教育部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 号)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8408-20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18973-2016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4308-2010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31710.3-2015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 3 部分:帐篷露营地

3. 术语和定义

3.1 研学实践

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所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研学实践在部分文件或环境中,也称研学旅行、游学、社会实践等。

3.2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与研学实践相对接,具备开展航空科技、文化教育所需的资源与接待条件,能够提供明确的教学主题与配套课程的资源单位。

3.3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营地

与研学实践相对接,具备开展航空科技、文化教育所需的资源与食宿条件,能够提供明确的教学主题与配套课程的资源单位。与基地的主要区别在于,营地具备接纳集中住宿的条件,能够提供时长超过一天的研学实践课程。

3.4 附加性商业活动

并非为研学实践课程开展所必需的,附加在研学实践课程中,以中小学生为销售对象的商业活动。附加性商业活动的典型示例,包括在研学实践课程中进行捆绑销售、对额外的纪念品进行推销,等等。

3.5 游乐型飞行模拟器

指能够部分模拟航空器飞行,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娱乐性强,无需认证的一类中小型飞行模拟器。

3.6 普及型飞行模拟器

相对于专业飞行员培训的专业型和娱乐、运动竞技的娱乐竞技型飞行模拟器而言,指具有基本能够完整、系统地模拟航空器基础飞行功能,结 构相对简单,认证更加便捷的一类中小型飞行模拟器。其所对应的航空器 包括:单发小型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和超轻型飞行器等航空器等级, 飞机、直升机、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等航空器类别。

3.7 体验飞行

指在航空规章框架内运行,使用航空器,在持现行有效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驾驶、带教下,并有无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人员参与操作的 一种飞行活动样式。

4. 总则

4.1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应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建设与运营;建立健全服务与管理体系,与相关方积极协作、 联动,不断改进自身的服务与管理。

4.2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教育性原则。课程及线路的设计与实施,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促进学 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2)实践性原则。因地制宜,呈现航空及地域特色,提供与学生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以实现研学活动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的目的。

(3)安全性原则。着眼航空活动的特点,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4)公益性原则。在提供的研学活动及其相关服务中,杜绝开展过度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并建立相应的收费减免措施。

5. 航空特色教育

5.1 教育目标

采用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方法和手段,培养与提高他们对航空文化、航空科技的浓厚兴趣,使之了解基本的航空知识与操作方法,提高综合能力和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1)通过航空基础知识、历史文化教育和航空模型制作、飞行操作基本方法培训,培养中小学生的探索精神、创新意识、科学思维和动手能力;

(2)充分发挥飞行操作、模拟飞行在三维空间动态观察以及眼、脑、 手等多器官协调应用等方面的独特训练优势,提高中小学生控制与运用注 意的能力;

(3) 借助科学严谨的航空行为训练,帮助中小学生完善基本行为程 序和习惯,提高行为素养,减少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出现的差错,进而提升 学习品质与效果。

5.2 教育功能

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具备基本的、独具特色 的航空教育功能,包括认知教育、实践教育和体验飞行等。

5.2.1 认知教育

(1)航空历史文化:人类飞天梦想,航空发展简史,中国古代航空 发明,国际与中国著名航空人物。

(2)航空科技:中小学文化课知识在航空中的运用,航空器知识,飞行基本原理,军事航空,民用航空。

(3)航空职业:飞行员,客舱乘务员,航空器维修工程师,空中交通管制员等航空从业者。

5.2.2 实践教育 (1)动手制作:竹蜻蜓,风筝,纸飞机,航空模型,无人机。

(2)动手操作:风筝放飞,模型飞机调整试飞,无人机调整试飞, 模拟飞行等。

(3)想象与绘画:未来航空器,遨游太空。

5.2.3 体验飞行 让学生真正跨入航空器机舱,体验飞上蓝天的新奇感受。

6. 基地、营地建设

6.1 选址

6.1.1 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资源

(1)利用现有航空资源,包括:航空产业园,航空器研发、制造厂所,航空类院校、培训机构,航空运营机构,航空博物馆、科技场馆;

(2)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包括:公园,各类拓展训练营地。

6.1.2 新建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自然环境、文化、历史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相关场所和功能区地 理位置的策划和选择,应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发生自然灾害的可能性;

(2)各类污染源的潜在影响;

(3)交通的安全与便利性;

(4)实现紧急救援或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可行性;

(5)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6)可依托的自然、历史、文化等资源;

(7)所在地周边的社会人文环境。

6.2 规划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科学制定规划,并按照要求履行相 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将航空研学实践教育主题与课程、最大接待容量、 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交通和基础设施等作为规划中的必要内容。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应布局合理、交通便利,划定专门的室内、室外研学实践场所、功能区,并考虑到中小学生动手实践方面的需求。

6.3 基础设施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应建设能够满足研学实践所需的基础设施,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设施:配备与研学实践教育课程相适应的基本硬件条件, 如必要的围界、能源、动力的供给设施等;

(2)游览设施:设置必要的游览步道,公共休息区,以及必要的导 览、提示标识等;

(3)配套设施:与研学实践相关的接待、基(营)地区间交通、通 讯、监控、餐饮、住宿、安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设施,其配置能够满 足不同类型、时长的研学实践课程需要;

(4)应急设施:配备适宜的应急装备、器材、逃生通道等。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应对上述基础设施的维护做出安排,并 定期进行检查,以控制潜在的安全、功能、性能等方面的风险。

6.4 航空教育专业设施

为实现航空特色教育目标,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建设以 下专业设施:

(1)小型航空科技馆。馆内基准使用面积为 600 平方米,包括展示区和体验区。

展示区:展板,展具,模型,小型风洞与航空动力等实验设备,多媒体互动设备,视频播放设备;体验区:游乐型/普及型飞行模拟器,VR。

(2)教学场所。教学区:大讲堂,面积基准要求为同时容纳 100 人, 并配备相应教学设备;制作(DIY)教室,每个教室能够容纳 30 人,配备 研学实践基本制作设备、工具;模拟飞行室(区),配备与设计学生容量 相匹配数量的普及型飞行模拟器

(3)航空模型与无人机练飞场。场地基准为长 80 米,宽 40 米(允许有缓坡),周围至少一个侧面有净空条件良好的可用空域;配备航空模 型与无人机竞赛配套设备。

(4)航空器起降场。符合民航通用机场或起降场要求。

(5)飞行表演观看台(场)。符合民航通用机场飞行区管理要求。

(6)附加航空商业设施。出售商品至少包括:航空模型,微型无人机,航空科普图书,航空文化衍生品。

6.5 课程体系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的专题课程,内容包括:

(1)知识类课程。人类航空科技发展简史,航空器基础知识,飞行基础知识,飞行员及其他航空从业者基础知识,航空旅行安全基础知识。

(2)实践类课程。竹蜻蜓制作与放飞,风筝制作与放飞,各类航空模型制作与试飞,无人机组装与飞行,模拟飞行。

(3)体验飞行课程。观看飞行表演,空域机动体验飞行,起飞与降 落体验飞行,夜间体验飞行,编队体验飞行,特技体验飞行。

(4)小型竞赛活动课程。航空基础知识竞赛,风筝制作与放飞竞赛, 航空模型制作与飞行竞赛,无人机组装与飞行竞赛,模拟飞行竞赛,未来飞机设计竞赛,飞行表演解说竞赛。

6.6 管理体系

6.6.1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确定与建设、运营相关的目标,并明确实现目标所需的业务流程,以及业务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为研学实践服务设置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检查与评估,并持续提高其有效性和效率。

6.6.2 通过外包或协作所进行的研学实践服务活动,需要作为管理体 系的一部分实施控制。

6.6.3 建立健全基(营)地建设和研学实践相关制度:

(1)与各业务流程相关的制度与规范;

(2)基(营)地服务手册与规范。

6.6.4 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专业管理人员,航空研学实践教育辅导员,专业设备维护维修人员,航空技术与教育专家顾问。

7. 运营与服务提供

7.1 研学实践课程开发与线路设计

(1)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根据不同学段的研学实践目标,以及对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发或引进研学实践课 程,设计相关研学实践线路。

(2)对开发或引进的课程及相关线路进行预先演练、验证,确保能 够满足实现预期目标的需要。

(3)所开发或引进的课程、线路,应能够结合研学实践教育基(营) 地自身的文化、景观、历史等方面的特点,体现所确定的主题以及教育性、 实践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等原则。所策划的授课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采 用课堂讲授、游览讲解、实践体验或其组合等适宜的形式,讲解词应适合 不同学段学生的接受程度。

(4)研学实践课程与线路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形成文件;针对特定研 学活动所进行的设计开发输出,应在实施前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得到确认。

7.2 运营策划与安排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对研学实践 的可接待时段等进行策划与安排:

(1)最大可接待容量;

(2)自然条件,如季节、气温、降水等因素;

(3)预期的社会旅行散客和团体数量的变化趋势;

(4)研学实践课程及其他研学活动的课时与要求;

(5)研学实践团组的规模。

策划的输出应形成文件,及时更新并以适当的方式可为公众及相关方获取。

7.3 沟通与接待

(1)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确定与研学实践、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外部沟通需求,包括向客户提供研学实践相关信息的需求。

(2)建立沟通机制,安排相应的职能部门,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得 到及时传递和理解。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对需求进行确认。当研学实践的需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响应并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相关人员知晓已变更的需求。

(3)对于应急情况的内、外部沟通,应有相应的方案或体现在应急预案中。必要时,基(营)地针对研学实践团组制定接待方案,并考虑研学实践活动的教育目标、团组学段、规模、课时等方面的因素。

7.4 研学实践课程的实施

7.4.1 课前准备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进行课前准备,包括制定排课计划,合理安排教职人员,对教案的准备等。必要时,应对课程的实施进行演练, 以确保教学效果和安全性。

7.4.2 课程实施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研学实践课程的实施,以保障教学效果。受控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配备数量充分的教学与辅导人员;

(2)依照教案实施授课活动;

(3)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等硬件条件和服务环境,包括所需的安全保障措施;

(4)对授课过程进行管理,包括检查、巡视等;

(5)具备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机制。

7.4.3 课程评价与改进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对课程进行评价与改进。

(1)对授课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并识别改进的机会;

(2)基于所识别的改进机会,确定并实施所需进行的改进。

7.4.4 认证、竞赛与颁证

(1)对于系统性研学课程的学习效果,依据相关标准,面向参加研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对标认证;

(2)对具有系统性、趣味性、可竞技性的课程,适当地组织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竞赛; (3)根据认证、竞赛结果,为参加航空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中小学生颁发相关纪念性的证书。

7.5 采购、外包与协作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确保所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及外包的过程符合要求。

(1)确定对拟采购产品、服务以及外包过程的标准或要求,并建立对外部供方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

(2)对外部供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所外包的过程进行控制。对交由协作方实施的研学实践课程,应确定双方的协作方式、分工及控制要求,确保研学实践教育目标的实现与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7.6 社会责任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需要综合考虑自身财务收益、员工权益、 环境与资源保护及有效利用等因素,持续提升全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在不降低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对研学实践活动给予价格或其他方面的优惠,以体现公益性原则。确保在研学实践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杜绝过度的附加性商业活动。

8. 安全保障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与管理,需要始终高度关注安全保障问题。

8.1 安全风险管理

建立基(营)地安全风险清单,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飞行机 构及航空器、人员专业资质要求;航空研学实践教育人员、专业设备、教 具合格认证要求;限定最大接待规模;设置警示标识;人流分离;购买场地责任险或中小学生户外活动险等;提示相关方购买适宜的保险。

8.2 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3 安全教育与沟通 向学校及相关方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沟通必要的禁忌条件,包括对学生身体情况的要求。

8.4 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 根据所识别的重大风险,以及其他包括如航空意外、地震、火灾、食品卫生、疾病、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项目冲突等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8.5 医疗与救助

具备适宜的医疗及救助资源,确定周边的医疗及救助资源状况并与之建立必要的联动机制。

8.6 外联与协作

与一定范围内的交通、治安、消防、气象、救援等相关组织,建立合作与协作关系。

9. 等级评定

9.1 基本原则

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量 化评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9.2 等级划分

9.2.1 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 践教育基(营)地,均可申请等级评定。基(营)地划分为 5 个等级,从 低到高依次为 1A(A)、2A(AA)、3A(AAA)、4A(AAAA)、5A(AAAAA)。

9.2.2 基(营)地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建设规模、功能、课程、管理、 安全状况和顾客满意度等方面的指标所进行的评价结果。

9.3 等级评定基本条件 申请基(营)地等级评定,需要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研学实践教育业务;

(2)基(营)地内的永久建筑已经通过建筑、消防等验收,临时建筑满足安全要求;

(3)涉及的通用机场或起降场、通航公司等航空运营机构,均具有现行有效的专业资质;所使用的空域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普及型飞行模拟器等大型研学实践专业设备,通过国家或社会组织的认证。

9.4 量化评价与等级确定 本标准所列各项指标的基本评价部分,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扣分的方式;本标准外的附加评价部分,采取加分方式(量化评价具体指标及分值设置见附录)。量化评价结果与等级评定的对应关系为:

(1)850 分及以上,评定为 5A 等级;

(2)701-849 分,评定为 4A 等级;

(3)601-700 分,评定为 3A 等级;

(4)400-600 分,评定为 2A 等级;

(5)400 分以下,评定为 1A 等级。

9.5 评定机构与人员

9.5.1 中国 AOPA 设立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和评定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 会),并负责对评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9.5.2 评定委员会负责基(营)地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制定评定实施 方案、组建评定专家组、组织实施评定、作出评定等级结论;复核委员会 负责基(营)地等级评定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9.5.3 评定委员会由 5 至 7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 复核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9.5.4 评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相关方等推荐,中国 AOPA 聘任,任期 3 年。

9.5.5 评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研学实践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

(2)在航空研学教育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3)能够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9.5.6 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9.5.7 评定专家组负责对基(营)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定 意见。评定专家组由有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 地相关方等专业人员组成。

9.5.8 评定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1)与参加评定的基(营)地有利害关系;

(2)曾在参加评定的基(营)地相关方任职,离职不满 2 年;

(3)与参加评定的基(营)地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的关系。

9.6 评定程序

9.6.1 申请

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相关方确定自愿参加等级评定后,由其或其指定的机构向中国 AOPA 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9.6.2 资格审查

中国 AOPA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具备申请等级评定的资格。对于具备等级评定资格的,发出等级评定受理书;对于实际情况与申请等级不相符合的,提出调整意见,待申请方确认后向其发出等级评定受 理书;对于不具备等级评定资格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9.6.3 成立专家组

对于受理等级评定的基(营)地,由中国 AOPA 中小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评定委员会确立成立专家组。

9.6.4 实地考察

专家组到基(营)地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认证,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9.6.5 确定等级

中国 AOPA 基(营)地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家组实地考察认证情况汇报,复核相关资料,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确定等级。

9.6.6 公示

初评结果在中国 AOPA 官网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9.6.7 复核

(1)参加等级评定的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主办方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中国 AOPA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中国 AOPA 对基(营)地主办方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 会进行复核。

(2)中国 AOPA 受理相关举报,并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3)中国 AOPA 基(营)地复核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受理相关复核申请与举报。

(4)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代表的初步评定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基(营)地主办方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5)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人。

9.6.8 发布

中国 AOPA 对确认的基(营)地等级评定结果,正式发布公告,并向 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基(营)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9.7 评定结果管理

9.7.1 获得评定等级的基(营)地,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所获等级作为信誉出示。基(营)地等级的标牌、证书由中国AOPA统一制作,相关方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标牌应置于基(营) 地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9.7.2 基(营)地等级证书有效期通常为 3 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参照评定程序执行。

9.7.3 基(营)地运营人出现变更,在运营团队主体未出现较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以延续原有等级评定结果。否则,需要进行补充评定。

10. 信用管理

中国 AOPA 对中学生航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相关业务实行信用管理。

10.1 发现获得评定等级的基(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降低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所获等级:

(1)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2)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的;

(3)因组织管理原因,基(营)地发生严重不安全事件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问题的;

(4)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停业整顿等严重行政处罚的;

(5)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形的。

10.2 中国AOPA对于被降低等级的基(营)地,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被取消等级的基(营)地,在 6 年内不再受理其评定等级申请。

10.3 中国AOPA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通知有关基(营)地相关方,并向社会公告。

10.4 被取消等级的基(营)地,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原等级证书、牌匾退还中国 AOPA;被降低等级的基(营)地,须在收到通 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原等级证书、牌匾退还中国 AOPA,换发相应的评定 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中国 AOPA 公告作废。

10.5 评定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定专家组成员,在评价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 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或有关管理部门处理。